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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权的法律属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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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控制权的法律属性

作者:王永刚 刘晓雯

第一作者:王永刚

机构:[1]青岛海事法院海商庭,山东青岛277071;[2]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3]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09

期号:2

起止页码:161-164

中文期刊名:黑龙江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控制权;形成权;运输法草案;法律属性;

摘要:控制权是《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提出的在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间之内,在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控制权人享有的指示承运人中止运输、变更交货地点或者变更收货人的权利。按照民法基本理论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控制权在权利属性上应属形成权,它的行使直接导致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法草案》的规定,控制权是非强制性的、为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权利的行使条件、期间和方式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分类号:D996.19[海商法]

收录:CSSCI:【CSSCI_E2008_2009】;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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