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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实行着手     被引量:1

On the Act to Execute A Crime of the Chief Culprit of Group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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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实行着手

作者:王俊平

第一作者:王俊平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年份:2009

卷号:27

期号:5

起止页码:118-122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实行着手;

摘要:犯罪的实行着手,具有法律和实质两个方面的特征。着手的法律特征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某种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其实质特征是行为人开始实施实现犯罪之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这两个方面的特征不是对立的,而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关系。基于这种理解,一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既不以开始实施组织行为为实行行为的起点,也不以完成组织行为为实行着手的时点,而是以实行犯开始实施预谋之罪的实行行为为着手的标志。

分类号:DF62[分则]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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