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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二重监督     被引量:5

On “No Double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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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禁止二重监督

作者:江伟 谢俊

第一作者:江伟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09

期号:2

起止页码:35-40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检察监督;禁止二重监督;方式地位;

摘要:作为完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对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在内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是明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应有方式和地位的理论依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要么是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要么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时,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或再审之诉,也可以以监督者身份参与诉讼;在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对执行机构的裁决提出抗诉。

分类号:D926.3[检察院] F832[中国金融、银行]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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