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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被引量:12

On Its Determination And The Act Modes Of The Principal's Liability Attribution In Agency By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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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作者:吴国喆

第一作者:吴国喆

机构:[1]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65-67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表见代理;可归责性;弹性化处理;行为样态;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其特点是并不以主观过失为必要,而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挪动。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必须斟酌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弹性化处理。本人可归责性的行为样态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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