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被引量:12
On Its Determination And The Act Modes Of The Principal's Liability Attribution In Agency By Estoppel
中文题名: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作者:吴国喆
第一作者:吴国喆
机构:[1]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65-67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表见代理;可归责性;弹性化处理;行为样态;
摘要: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其特点是并不以主观过失为必要,而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挪动。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必须斟酌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弹性化处理。本人可归责性的行为样态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