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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刑事政策需要构筑三大机制    

On Its Necessity Of Constructing The Three Systems For Enacting Penal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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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实施刑事政策需要构筑三大机制

作者:张先昌

第一作者:张先昌

机构:[1]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97-99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刑事政策;再界定机制;协调机制;纠错机制;

摘要: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构筑三大机制,即刑事政策的再界定机制、协调机制与纠错机制。其中,再界定机制由各级司法机关代理实施,主要解决刑事政策的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具体化及其实施方式 协调机制是指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政府和学术团体之间的职责分工及其相互配合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合目的性 而纠错机制则是一种选择机制,它以某种标准为尺度对司法过限进行有效的监督。

分类号:D924[刑法] D926[司法制度]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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