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公证证据审查
作者:王艳芳
第一作者:王艳芳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8
起止页码:9-1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公证证据;证据审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互联网环境;公证证明;公证行为;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因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当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被公证员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度进行了检查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此类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
分类号:D926.6[公证制度] 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