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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服务商标构成混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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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不动产服务商标构成混淆的考量

作者:祝建军 汪洪

第一作者:祝建军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8

起止页码:95-98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服务商标;不动产;商标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公司;考量;服务项目;天津市;

摘要:【案情】原告三联(天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是在天津注册的一家房地产公司。2000年7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 服务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即不动产出租、管理等服务项目,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7月14日至2010年7月13目。1999年4月,原告在天津市开发了东海岸住宅区楼盘,在该楼盘的销售宣传广告中,原告使用了 商标标识。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F760.5[商标]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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