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客观义务:制度本源与实践限度 被引量:15
Objective Obligation of Prosecutors: System Origin v.s. Practical Limitation
中文题名:检察官客观义务:制度本源与实践限度
作者:郭松
第一作者:郭松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43-54
中文期刊名:法制与社会发展
中文关键词:客观义务;权力机制;限度;现实主义;
摘要:从现代政治权力的原理来看,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意义在于按照现代性的权力逻辑与治理模式,实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权力结构的分化并维系着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当性。由于刑事诉讼制度本身与检察官个体都无法克服与超越刑事司法中的某些固有因素,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实践中存在相当的限度。在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合理化建设上,我们应该在深入理解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础上,推行一些更为现实的改革方略。
分类号:D926.3[检察院] B023[认识论、反映论]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514);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