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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50条之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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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反垄断法》第50条之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作者:易有禄

第一作者:易有禄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90-95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行为;民事责任;司法适用;立法完善;

摘要:尊重其立法本旨是司法过程中适用《反垄断法》第50条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此前提下,于司法过程中适度运用自由裁量权,则不仅有助于其立法目的之实现,而且还可以弥补其立法上存在的某些不足。《反垄断法》第50条在立法技术的运用和立法政策的选择上,均存在明显缺陷。前者主要表现在条文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后者主要表现在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未规定行政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未将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延伸至经营者的高管人员。

分类号:DF41[经济法]

收录:CSSCI:【CSSCI_E2008_2009】;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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