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信托受托人职务解任制度研究
作者:徐卫
第一作者:徐卫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上海200240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77-87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信托受托人;职务解任;制度价值;条件设置;解任权主体;意愿选择;
摘要:受托人职务解任不仅是受托人变更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它承载着特殊的法律救济功能。从解任的制度价值、社会效果以及委托人选定受托人的实际情况等角度看,受托人职务解任条件应采取宽松化的思路,即在受托人管理能力低下、业绩平平等无过错或非重大事由等情形下也可以解任受托人。在信托当事人或关系人中,除受益人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外,委托人、信托监察人甚至共同受托人也都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法院在决定是否解任受托人时,应当着重考察信托受益人的意愿,而不是考察委托人的意愿或信托的实质性目的。
分类号:D922.282[信托、信贷法] F832.49[信托]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