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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法律理想类型”在英国法中的困境及辩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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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韦伯“法律理想类型”在英国法中的困境及辩正

作者:程汉大 李栋

第一作者:程汉大

机构:[1]河南大学法学院暨法文化研究所,河南开封475001;[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60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13-16

中文期刊名:甘肃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法律理想类型;英国法;确定性;遵循先例;类推关键;

摘要:德国学者韦伯在运用其首创的“法律理性类型”概念进行比较法研究时,认为英国法不具备“法律理性类型”的“形式理性”特征,不能为社会带来必要的“确定性”。然而,作为西方法律文明另一代表的英国法,其实际地位与作用却与韦伯的判断相左。“法律理性类型”理论之所以在英国法分析中出现困境,原因在于韦伯把“形式理性”概念绝对化了,认为只有具备该特征的法律才能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确定性”,才是“法律理性统治”所要求的法律形式。事实证明,英国法通过“遵循先例”的方式,同样能够获得“确定性”。英国法是另一种符合“法律理性统治”的法律形式。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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