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
作者:李俊刚
第一作者:李俊刚
机构:[1]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年份:2009
卷号:21
期号:2
起止页码:82-85
中文期刊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第三人;证据披露;调查取证权;民事诉讼;
摘要:确定第三人披露证据的义务可以大大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诉讼真实的发现,有利于我国的审判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证据开示程序要求第三人披露证据;大陆法系国家是通过规定第三人的协助义务予以确认。我国关于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定条款极少且不完善。完善我国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的基本思路:坚持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立法原则,把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的范围限于文书证据的范畴,请求第三人披露证据的阶段应当限制在举证时效之内,如果第三人违背披露证据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