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    

The Third Party s Duty of Publication of Evidence

收藏

中文题名:论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

作者:李俊刚

第一作者:李俊刚

机构:[1]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年份:2009

卷号:21

期号:2

起止页码:82-85

中文期刊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第三人;证据披露;调查取证权;民事诉讼;

摘要:确定第三人披露证据的义务可以大大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诉讼真实的发现,有利于我国的审判模式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证据开示程序要求第三人披露证据;大陆法系国家是通过规定第三人的协助义务予以确认。我国关于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定条款极少且不完善。完善我国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的基本思路:坚持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立法原则,把第三人证据披露义务的范围限于文书证据的范畴,请求第三人披露证据的阶段应当限制在举证时效之内,如果第三人违背披露证据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