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一种逆向比较:法官的法律推理和当事人的习惯推论
作者:聂长建 李国强
第一作者:聂长建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430060;[2]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法院,465400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106-111
中文期刊名:理论与现代化
中文关键词:法官;法律推理;当事人;习惯;休谟;
摘要: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主要法律推理形式是司法三段论,在形式上属于演绎逻辑,反映“观念的关系”,具有确定性;但在实质上,司法三段论反映的是“事实的关系”,不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官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推导出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而是习惯来推导出自己的法律行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法律直接相连,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和法律直接相连,而是和司法裁判的结果直接相连,引导当事人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裁判。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规则之治,而当事人则服从习惯之治,即规则之治展现给当事人恒常的结果,完整的法治是由规则之治和习惯之治所构成。
分类号:D915.12[当事人]
收录:CSSCI:【CSSCI_E2008_2009】;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