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同一债权双重让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作者:王屹东
第一作者:王屹东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10
起止页码:17-20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善意取得;同一债权;无权处分行为;合同生效;债权让与;法律效力;受让人;债权人;
摘要:【裁判要旨】债权让与系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债务人不具有处分债权让与的主体资格,债务人一旦得到通知,即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双重让与中.成立在先的第一份让与合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获得清偿的请求权。第二份让与合同系原债权人做出的无权处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第二份让与合同的受让人先行获得了清偿。亦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
分类号:D923.2[物权] 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