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与不生效
作者:杨咏梅 苟文山
第一作者:杨咏梅
机构:[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10
起止页码:26-2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免责条款;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保险标的;说明义务;被保险人;法定义务;
摘要:【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过户批注后,应对保险合同的受让人即新投保人(新被保险人)就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因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则免责条款对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D922.284[保险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