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原股东要求行使任股东期间知情权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作者:陆鸣苏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10
起止页码:81-84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股东知情权;公司股东;司法救济制度;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保护;股东身份;会计事务所;
摘要: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一项重要的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有了重大突破,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完善了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制度。但对于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应当如何认识和处理?原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有不同认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总体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见仁见智。本刊2009年第4期刊登了《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护》,作者对此持肯定观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藏丽与江苏天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则以个案批复的形式.认为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以股东身份为前提。丧失股东身份后。原股东就不能主张其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本期刊登《原股东要求行使任股东期间知情权的认定与处理》一文,希冀能够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有所裨益。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