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动向探析
作者:周道鸾
第一作者:周道鸾
机构:[1]国家法官学院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110-112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立法;刑事处罚;税务机关;应纳税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税收收入;
摘要:一、刑事处罚首次由重改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指逃税罪行为一笔者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原第201条偷税罪而增设的一款,即有条件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同时规定了排斥条件。这是考虑到惩治逃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管理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分类号:D924[刑法] D920.0[理论]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