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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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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舒洪水 贾宇

第一作者:舒洪水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112-119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第13条;国家工作人员;有期徒刑;严重情节;不正当利益;《刑法》;数额较大;

摘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受贿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类号:D924[刑法] D924.1[总则]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36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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