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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所致物权变动规则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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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所致物权变动规则

作者:屈茂辉

第一作者:屈茂辉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5

起止页码:27-34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事实行为;物权变动;登记处分主义;

摘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不能产生严格意义的物权转让效力。引起物权变动的人民政府决定不仅限于征收决定,《物权法》第30条所言之事实行为除建造、拆除外至少应当包含先占和添附在内。明确标明征收土地四至的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没有标明土地四至的征收决定在实际明确征收土地的地块时生效。在建造行为完成时,建造人取得新建建造物的物权一般只为所有权。即使建造行为没有完成,建造人对于在建工程的整体也应当取得物权。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享有物权的人,处分其不动产而又没有登记的,物权变动没有发生,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效力却是依旧有效。

分类号:D913[民法] 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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