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被引量:21
Corporate Person as the Owner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Focused on U.S.Constitutional Law
中文题名:论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作者:杜强强
第一作者:杜强强
机构:[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2
起止页码:12-21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公民;公司;
摘要: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公司是基本权利主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很多判例中亦认定美国宪法的特权与豁免条款不适用于公司。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后,尤其是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将宪法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公司,使得公司成为某些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这一转变迎合了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成为可能。本文借鉴美国的宪法实践,细致梳理了公司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相关理论。
分类号:D923.8[民事其他法权] D91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