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3
On the Increase of the Upper Limit of the Fixed-Term Imprisonment in Japanese Criminal Law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中文题名: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的提高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作者:周东平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114-121
中文期刊名: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法;有期刑上限;刑事政策;刑罚修改;
摘要:在2004年末的刑法改革中,日本将维持了近百年之久的有期刑上限,分别从单罪15年提高至20年,并合罪、再犯加重从20年提高至30年。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重大犯罪法定刑的变化及其论争。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等问题,对同处东亚地区的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宜提高为单罪20年,数罪并罚最高30年。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42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