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电动车事故伤害应否认定工伤
第一作者:高鸿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79-83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工伤认定申请;电动车;事故伤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否认;公司职工;电动自行车;硬膜下血肿;
摘要:原告陈卫群系第三人江苏飞虎针业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9月13日6时20分,陈卫群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经过启东市聚阳线川流桥地段时。与陆永国驾驶的“金邦”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陈卫群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硬膜下血肿。同年9月30日,江苏飞虎针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F840.61[劳动保险、社会保险]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