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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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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林文学

第一作者:林文学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35-37

中文期刊名:中国公证

中文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提起诉讼;当事人;批复;受理;法律适用问题;

摘要: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12月261371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7号文正式发布了《批复》,该《批复》于发布之13起施行。《批复》的发布施行明确了有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公证界和司法界争论的的一个实务和理论问题,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号:D922.181[公用事业管理法令] 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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