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     被引量:39

A Study on General Legislative Mode of Liability of Danger

收藏

中文题名: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

作者:朱岩

第一作者:朱岩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30-52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危险责任;一般条款;单行立法模式;特殊危险;危险实现;最高限额;免责事由;

摘要:危险责任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在现代侵权法中,与过错责任并列成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由于传统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单一归责原则,导致针对危险责任采取了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调整模式,此种立法日益加重了侵权法与现实生活的张力。由于危险责任是现代风险社会的常态责任形态,并且各种新型风险日益增多,针对危险责任应当采取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为了避免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弊端,应对其构成要件作进一步的限定,并辅之以必要的列举。基于危险责任,同样应当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原则上不设定最高赔偿限额。免责事由限于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以及风险自担。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09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