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研究
作者:朱岩
第一作者:朱岩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30-52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危险责任;一般条款;单行立法模式;特殊危险;危险实现;最高限额;免责事由;
摘要:危险责任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在现代侵权法中,与过错责任并列成为最基本的归责原则。由于传统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单一归责原则,导致针对危险责任采取了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调整模式,此种立法日益加重了侵权法与现实生活的张力。由于危险责任是现代风险社会的常态责任形态,并且各种新型风险日益增多,针对危险责任应当采取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为了避免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弊端,应对其构成要件作进一步的限定,并辅之以必要的列举。基于危险责任,同样应当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原则上不设定最高赔偿限额。免责事由限于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以及风险自担。
分类号:D924.13[刑罚的运用] 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092);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