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法律行为理论的初步构建——以公司设立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8
A Preliminary Construction of Common Legal Activity Theory
中文题名:共同法律行为理论的初步构建——以公司设立为分析对象
作者:韩长印
第一作者:韩长印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年份:2009
期号:3
起止页码:73-90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学
中文关键词: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公司契约理论;
摘要:共同法律行为相对于契约行为,具有表意人身份相同、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意思表示方向相同、意思表示所指向的目标实体相同等特点,这些特点是共同行为理论创立的基础。共同法律行为在成立和生效要件、法律效果、特别是在责任救济方面,有着不同于契约行为的独特之处。共同行为的本质特性是指向特定的目标实体,违反共同法律行为,必然首先损害目标实体的利益,同时也可能直接损害其他行为人的利益,导致双重责任的产生。共同行为理论在对公司法现象的解释力上要明显优越于公司契约理论。
分类号:D914[刑法] 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09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