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试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作者:谢丽珍
第一作者:谢丽珍
机构:[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129-132
中文期刊名:江汉论坛
中文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公益代表人;主体资格;
摘要: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增多,这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民事公益诉讼就是为了解决对国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对国家和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参与民事诉讼就是其内容之一。检察机关既然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人”,当然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而且还是目前提起公益诉讼最合适的主体。
分类号:D915.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