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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律目的二元论——以双重目的论为依归     被引量:9

On Dualism About Legal Aim Of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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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合作社法律目的二元论——以双重目的论为依归

作者:郑景元

第一作者:郑景元

机构:[1]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

年份:2009

期号:6

起止页码:61-64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合作社;法律目的二元论;单一目的性;双重目的性;

摘要:我国立法对合作社法律目的之规定存在诸多抵触之处,这引发了我国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目前学界围绕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中间法人、合作社法人、特殊法人、双重本质与整体本质等学说。其中前三项为当下主流观点,但存在着单一目的论的致命缺陷;后几项仅有少数学者认可,并也具有明显的缺陷性。为此,我国合作社的法律目的应定位于公私合作法人而采取双重目的论。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F325[农村生产组织与经营管理]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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