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若干问题
作者:张晶 顾强
第一作者:张晶
机构:[1]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
年份:2009
卷号:23
期号:2
起止页码:57-61
中文期刊名: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共同犯罪;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根据客观行为的表现进行考量。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成立必须扰乱金融秩序。构成本罪不以行为人向公众宣传、介绍为必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实施数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数罪。犯本罪的单位和本单位的人员不构成共犯。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