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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2

On Mode Choice of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regional Arbitral Award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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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承认和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模式选择

作者:黄晖

第一作者:黄晖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9

卷号:27

期号:8

起止页码:148-152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区际仲裁;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模式选择;

摘要:我国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区际法律结构,这对四法域之间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形成了极大的障碍。双边协议模式、自主立法模式、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模式和区际条约模式是我国四法域之间承认和执行彼此仲裁裁决的可供选择的四种模式。大陆与港澳之间业已达成双边协议,但是港澳之间以及大陆、港澳与台湾地区之间仍然采取自主立法模式,人为提高了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的难度。更佳的、但因此更需要耐心的模式选择乃是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或者区际条约模式。

分类号:DF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_E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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