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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第58条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冲突与适用     被引量:2

CONFLICTS AND APPLICABILITY OF ARTICLE 58 OF "RAILWAY LAW" AND ARTICLE 123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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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铁路法》第58条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冲突与适用

作者:豆星星

第一作者:豆星星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年份:2009

卷号:5

期号:2

起止页码:105-108

中文期刊名: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基本法律;企业社会责任;冲突;适用;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存在冲突。从厘清“基本法律”与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位阶问题、铁路交通事故中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角度考量,《民法通则》第123条应当优先适用。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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