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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问题省思     被引量:2

Reflections on Item 99 in the "Foodstuff Safet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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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问题省思

作者:汤勇 方印 王凯

第一作者:汤勇

机构:[1]四川文理学院成教处,四川达州635000;[2]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3]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年份:2009

卷号:19

期号:4

起止页码:37-40

中文期刊名: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其他民事条款;问题;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96条存在着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参照标准单一,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最高限额单一,民事赔偿优先实现的程序性规定缺失,食品召回不得免除民事责任规定缺失。食品虽符合国家标准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明显或严重损害这一意外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缺失等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才会变得更加科学、合理与可行。

分类号:D920.4[学习、研究]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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