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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渎职罪主体的界定     被引量:1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 in the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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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渎职罪主体的界定

作者:张晶 付蕾

第一作者:张晶

机构:[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年份:2009

卷号:11

期号:2

起止页码:38-43

中文期刊名: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渎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界定;

摘要:渎职罪是一种危害性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不仅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往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因此渎职罪主体的认定意义重大。一直以来,渎职罪主体界定在理论上存在着颇多争议,通过比较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对渎职罪主体的规定的异同,对渎职罪的主体的内涵外延进行一系列探究,旨在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界定有一个较为完善合理的定论。

分类号:D922.2[财政法] D924.393[渎职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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