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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以对“齐玉苓案”的再检讨为中心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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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以对“齐玉苓案”的再检讨为中心

作者:张红

第一作者:张红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09

卷号:26

期号:4

起止页码:48-56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一般人格权;基本权利;“保护他人的法律”;“齐玉苓案”;

摘要:宪法不是“保护他人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中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进行的批复并不能创设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这类侵害类型,这一批复在法学方法上具有重大瑕疵。未被明文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应通过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而实现,其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可借此获得民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具有人格利益的基本权利。

分类号:D913[民法] D923.43[商标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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