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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问题探讨     被引量:9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 the Legislative Changes the Crime Probl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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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问题探讨

作者:孟庆华

第一作者:孟庆华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年份:2009

卷号:24

期号:4

起止页码:9-14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犯;严格责任;刑罚;

摘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宜修改为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等几个罪名;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有其更为充分的理由;适应环境污染具有的特殊性,应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应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无限额罚金制应改为限额罚金制,并且还应增设教育性、民事性与行政性等非刑罚措施。

分类号:D924.1[总则]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407);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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