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兼析《物权法》第78条第2款 被引量:5
Judicial Remedy of the Defective Resolution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Condominium Owners
中文题名: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兼析《物权法》第78条第2款
作者:徐海燕
第一作者:徐海燕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49-56
中文期刊名: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业主大会;决议;无效;可撤销;司法救济;
摘要:业主大会决议被拟制为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为构建业主之间平等决策、民主治理、和谐相处的法治环境,必须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充分保护业主对瑕疵决议的诉权。本文分析了业主大会决议法律瑕疵的类型化及其不同救济手段,主张立法者增设决议无效确认之诉与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的制度,并充实决议撤销之诉制度。认为,任何业主均对决议瑕疵享有诉权。在立法修改前,法院应对《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之诉制度作扩张解释。
分类号:DF469[其他]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