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兼析《物权法》第78条第2款     被引量:5

Judicial Remedy of the Defective Resolution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Condominium Owners

收藏

中文题名: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司法救济—兼析《物权法》第78条第2款

作者:徐海燕

第一作者:徐海燕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49-56

中文期刊名: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业主大会;决议;无效;可撤销;司法救济;

摘要:业主大会决议被拟制为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为构建业主之间平等决策、民主治理、和谐相处的法治环境,必须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充分保护业主对瑕疵决议的诉权。本文分析了业主大会决议法律瑕疵的类型化及其不同救济手段,主张立法者增设决议无效确认之诉与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的制度,并充实决议撤销之诉制度。认为,任何业主均对决议瑕疵享有诉权。在立法修改前,法院应对《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之诉制度作扩张解释。

分类号:DF469[其他]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