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
作者:陈景辉
第一作者:陈景辉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3-17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裁判可接受性;公众意见;正当化理由;司法民主化;
摘要:以“公众意见能够取代法律标准”为核心的裁判可接受性概念,实际上是以下两个方面的统合:一方面,公众意见能够被转化成正当化理由,因此才能取代法律标准成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司法民主化要求司法裁判必须反映公众意见。但是这两个要素都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公众意见难以转化为规范性的正当化理由;第二,司法民主化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化与间接民主化,并且间接民主化能够更好地与现行民主制度、裁判者的司法义务等要素保持一致,但是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中的民主化只是直接民主化的体现。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缺乏存在的恰当基础。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