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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     被引量:43

Re-examination of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Accep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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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

作者:陈景辉

第一作者:陈景辉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3-17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裁判可接受性;公众意见;正当化理由;司法民主化;

摘要:以“公众意见能够取代法律标准”为核心的裁判可接受性概念,实际上是以下两个方面的统合:一方面,公众意见能够被转化成正当化理由,因此才能取代法律标准成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司法民主化要求司法裁判必须反映公众意见。但是这两个要素都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公众意见难以转化为规范性的正当化理由;第二,司法民主化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化与间接民主化,并且间接民主化能够更好地与现行民主制度、裁判者的司法义务等要素保持一致,但是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中的民主化只是直接民主化的体现。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缺乏存在的恰当基础。

分类号:D915.3[刑事诉讼法] 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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