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二元化立法模式下的刑法立法完善 被引量:5
Legislative Consummation of Criminal Law about Subject of Embezzlement and Bribe of Crime in Legislative Pattern of Dualization
中文题名:贪污贿赂犯罪主体二元化立法模式下的刑法立法完善
第一作者:李希慧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年份:2009
卷号:9
期号:7
起止页码:22-28
中文期刊名: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贪污罪;犯罪主体;立法完善;
摘要: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分类号:DF636[贪污贿赂罪]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