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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2、13条及相关条文     被引量:8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as Legal Technology--Comments on Artide 12 and 13 and Related Articles of Chinese Tort Liability Law(the Second 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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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2、13条及相关条文

作者:丁海俊 吴克孟

第一作者:丁海俊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38-44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摘要: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围绕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展开的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论。无意思联络数人在各行为人行为原因力可分的情况下,由其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在各自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却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坚持传统的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政策考量;无意思联络数人在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法律技术考察。

分类号:D923[民法] D901[立法理论]

收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91131);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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