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用事业的法律调整:法域归属与理念定位 被引量:2
On The Legal Adjustment Of Public Service: Scope Of Law Attribution And Concept Position
中文题名:论公用事业的法律调整:法域归属与理念定位
第一作者:邢鸿飞
机构:[1]河海大学公用事业法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8
年份:2009
期号:8
起止页码:59-62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公用事业;法律调整;法域;理念;
摘要:私权(私法)自治与公权(公法)强制是逻辑统一的理论体系。公用事业的法律调整,应该确立起私权主体在提供公共产品中的本位地位和私权自治理念,以及公权机构在维护公共秩序中的主体价值和公权强制理念。公用事业法律调整的根本意义在于确保公用事业产品的效率供应,由此奠定的公用企业的本位地位决定了法律调整的私法性质。在现阶段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的条件下,检讨和完善我国公用事业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F299.24[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