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我国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张永泉 徐侃 胡浩亮
第一作者:张永泉
机构:[1]苏州大学;[2]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年份:2009
期号:9
起止页码:62-63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拘传;民事;缺陷;扶养关系;偿债能力;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收入情况;
摘要:一、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将拘传的对象仅限定于被告 我国现行民事拘传制度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赡养、抚育、抚养、必须出庭才能查明案情等类型案件中的被告,以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当庭听取被告的意见,查明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和抚养、赡养能力、偿债能力,让其就赡养、扶养等事项对原告当庭“表态”,甚至当庭对其训诫、教育,最终让存有血缘或者其他扶养关系的双方达成调解。由此可见,法院只拘传被告而不拘传原告,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赡养、扶养等义务的道德评价。但是,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D915.2[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