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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被引量:2

Shareholder activism: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law limits of positive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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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作者:王彦明

第一作者:王彦明

机构:[1]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21

年份:2009

期号:8

起止页码:98-101

中文期刊名:行政与法

中文关键词: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忠实义务;权利滥用;

摘要:股东积极主义是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股东既可以通过只式地行使其法定权利影响公司的政策,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决策。对于前者,股东积极主义的法律界限要求股东积极行为不得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要求股东对自己的不当影响行为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积极行为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于后者,则不宜直接将非正式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确认为违法并予以禁止。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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