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盗窃罪的对象
作者:童伟华
第一作者:童伟华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年份:2009
卷号:11
期号:4
起止页码:68-77
中文期刊名: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盗窃罪对象;财物;金钱价值;祭葬对象物;违禁品;
摘要:盗窃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刑法有例外规定的场合下也可以是无体物。只有具有金钱或经济价值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仅仅具有消极价值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中的财物必须具有所有和占有的可能性,葬祭对象物中的尸体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棺里藏置物依照我国社会观念或者一般风俗习惯,不能被视为放弃了所有、占有的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虽然法律禁止私人持有违禁品,但该种场合下法律例外地保护占有,故违禁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