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盗窃罪的对象     被引量:18

On object of larceny

收藏

中文题名:论盗窃罪的对象

作者:童伟华

第一作者:童伟华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年份:2009

卷号:11

期号:4

起止页码:68-77

中文期刊名: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盗窃罪对象;财物;金钱价值;祭葬对象物;违禁品;

摘要:盗窃罪的对象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刑法有例外规定的场合下也可以是无体物。只有具有金钱或经济价值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仅仅具有消极价值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中的财物必须具有所有和占有的可能性,葬祭对象物中的尸体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棺里藏置物依照我国社会观念或者一般风俗习惯,不能被视为放弃了所有、占有的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此外,虽然法律禁止私人持有违禁品,但该种场合下法律例外地保护占有,故违禁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