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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视野下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第106条之批评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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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证明责任视野下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第106条之批评

作者:徐涤宇 胡东海

第一作者:徐涤宇

机构:[1]湖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4

起止页码:52-66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批评;设计;要件;不动产;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分3款规定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主要是所有权)的得丧变更。其中第1款后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

分类号:D923.2[物权]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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