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幅度分析
第一作者:徐立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年份:2009
期号:5
起止页码:114-120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刑法;社会危害性;刑事政策;减轻处罚的根据;减轻处罚的幅度;
摘要:减轻处罚的根据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政策,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取决于行为侵害的法益和行为人的罪过,也取决于行为的常发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程度、民众的法感情等因素。“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于法有据、于理相舍,因而是正当的。对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区别对待:有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对行为人减轻处罚不能加以限制;反之,应加以限制。“许霆案”因无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因而审判机关对“许霆案”的减轻处罚幅度过大。
分类号:D922.11[行政管理法令] 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