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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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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证据交换制度

作者:黄共兴 李宏伟 董健

第一作者:黄共兴

机构:[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

年份:2009

期号:16

起止页码:78-78

中文期刊名:中国经贸导刊

中文关键词:证据交换制度;当事人;审判机关;民事纠纷;程序性;审判权;法院;质证;

摘要:一、证据交换的主体 证据交换的主体是指谁来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探知、交换证据的内容,以便做出反驳、质证、辩论的程序性制度,因而参与证据交换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只能居中裁判,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参与证据的交换而成为证据交换的主体,但可主持证据交换的进行。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交换时同时把已交换的证据交给法院,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26.2[法院]

收录:BDHX:【BDHX200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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