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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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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

作者:王歌雅

第一作者:王歌雅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年份:2009

期号:9

起止页码:49-52

中文期刊名:学术交流

中文关键词:家事代理权;特种代理;法律建构;

摘要:家事代理权是一项渊源古老的制度。时代、国度不同,家事代理权的属性和规制也有所不同。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家事代理权未作规定,故引发了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的法理探讨。尽管我国当代关于家事代理权的属性界定众说纷纭,但特种代理无疑为本质揭示。即家事代理权应属特种代理权,且其应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前提,以男女平等为原则。建构我国的家事代理权制度,必须明确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规则。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以日常生活需要为限;家事代权的行使规则包括家事代权的产生、行使限制和终止。探寻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必须把握家事代权制度的流变与内涵,进而为《中国民法典·亲属编》建构家事代理权制度奠定基础。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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