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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被引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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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有必要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

作者:刘明祥

第一作者:刘明祥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份:2009

期号:9

起止页码:10-15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案件;驾驶;危险;交通肇事罪;连续报道;新闻媒体;醉酒驾车;

摘要:最近,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全国各地不断发生醉酒驾车(以下简称为“醉驾”)和严重超速行驶(以下简称为“飙车”)致人死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引起民众的公愤,要求严惩肇事者。但是,如果对这类案件按交通肇事罪定性,在不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条件下,最高只能处7年有期徒刑。

分类号:D924.32[危害公共安全罪] D922.14[公安管理法令]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34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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