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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保险合同之法理构造——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     被引量:4

The Jurisprudential Construction of the Reinsurance Contract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Second Amendment of the Insurance Law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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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再保险合同之法理构造——以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

作者:樊启荣

第一作者:樊启荣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9

期号:5

起止页码:85-94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再保险合同;商人保险;契约责任保险;内部关系;外部关系;

摘要:再保险合同以危险承保责任之转移为核心,属于一种特殊之契约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应着重考量其商人保险之特质,围绕最大诚信原则与同一命运原则展开。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宜把握国际再保险业之未来趋向,赋予原被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再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须顾及再保险交易之国际化及其惯例等因素,在再保险人请求权代位及其实现方式上,采由原保险人“合并行使”后“摊回”之立法政策。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416095);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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