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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被引量:8

On the Delimitation of "Certain Affiliated Persons" Constituting Accomplices of Crime of Taking Brib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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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作者:孟庆华

第一作者:孟庆华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年份:2009

卷号:21

期号:4

起止页码:16-19

中文期刊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特定关系人;通谋;共犯;

摘要:“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分类号:D914[刑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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