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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在实施宪法方面的成就与问题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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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信访在实施宪法方面的成就与问题

作者:朱应平

第一作者:朱应平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09

期号:5

起止页码:94-100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信访条例》;宪法精神;行政机关;《共同纲领》;地方性法规;其他组织;电子邮件;工作部门;

摘要:狭义的信访是指行政信访,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度意义上的信访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信访活动,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中度意义上的信访在地方性法规中使用。本文以行政信访为重点。新中国信访工作六十年的运作过程,是宪法实施和宪法精神得以实现的过程。尽管《共同纲领》和新中国宪法没有提到“信访”这个词,但是“信访”有宪法基础。由于信访符合宪法精神,所以新中国六十年来,它成为实施宪法的重要形式,并在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监督权力和权利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访和宪法形成了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

分类号:D632.8[信访工作] 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08】;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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